首页> 查企业>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礼侠
联系方式:0553-3909999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芜湖市九华山路231号
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展开
杨平与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202民初9522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平诉被告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江河,被告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红、汪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20年1月至6月的租金7583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日,原告杨平与被告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为出租方,原告为承租方,双方就黄山中路医疗综合楼裙楼30m门面房租赁事宜达一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由原告付至被告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告按时支付租金,已于2019年8月支付了第二年度即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的租金。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原告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不能正常经营使用租赁房屋,经营收入锐减,无力承担高额支出。因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请求减免租金,被告不予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及安徽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皖市监发(2020)18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第(五)项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减免租赁费用,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租金。 被告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辩称:1、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履行给付租金义务的时间是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则。2、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适用,都不包括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3、按照原告举证的皖市监发(2020)18号文件,也仅能免除其2020年2月、3月、4月三个月的租金,而非其主张的六个月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日,原告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甲方)与被告杨平(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医疗综合楼裙楼30㎡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经营超市、母婴;租期3年,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3年的租金总额为455000元,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租金。其中,第二年度(即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的租金151670元系于2019年8月15日付至原告指定账户。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影响,原告经营收入锐减,其与被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包括以减免租金用于抵扣第三年度原告应付租金等方案),未果,故成讼。 另查明:1、案涉租赁房屋的性质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2、2020年3月14日,皖市监发〔2020〕18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原告自认其承租案涉房屋个体经营超市。3、双方就原告提出的以减免租金用于抵扣第三年度原告应付租金方案未能协商一致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第三年度租金151670元
判决结果
被告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平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3791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被告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甜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陶梦凡
判决日期
2021-02-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