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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62万元
法定代表人:付广生
联系方式:0429-2120777
注册时间:2001-07-26
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人民政府2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施工劳务作业承接;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模版脚手架制作、安装;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路标、路牌、广告牌安装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体育塑胶运动场、人造草坪铺设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管道安装工程施工;电力输送设施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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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佩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306民初93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建设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建筑公司)、金佩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金佩全申请追加付志刚、秦皇岛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金世纪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被告金佩全、第三人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鑫建筑公司、第三人鼎盛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世纪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佩全给付拖欠货款52609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229057.5元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金佩全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由原告向北戴河广电中心综合楼工程供应混凝土,约定了混凝土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条款。2016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金佩全、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留守营如意家园小区7#住宅楼供应混凝土,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上述工程供应混凝土,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月11日期间,原告共向北戴河广电中心综合楼工程供应价值897035元的商品混凝土;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原告向留守营如意家园小区7#住宅楼供应价值229157.5元的商品混凝土,两个工地供应混凝土价值共计1126192.5元。截止至2017年1月9日,被告金佩全共给付原告货款600100元,尚余526092.50元的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关于逾期违约金,其中广电中心项目拖欠货款297035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要求被告按月利息1%支付违约金,如意家园项目拖欠货款229057.5元,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均支付至拖欠货款付清之日止。 金佩全辩称,广电中心当时是鼎盛公司开发的,施工交给我和付志刚,合同和商混是我签的,之后工地施工及管理我没有参加,都是付志刚管理的,这个责任应该由鼎盛地产和付志刚共同承担,这件事与我无关。如意家园七号楼是瀚坤公司开发,建鑫建筑承包的工程,由我施工,因瀚坤房地产没有拨款,应该由瀚坤公司和建鑫建筑承担,金世纪把车开走了作为抵账车辆,违约金不应该收取,欠的钱应该付给原告。 被告建鑫建筑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鼎盛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付志刚述称,北戴河广电中心工程,是我和金佩全与鼎盛地产签的合同,承担责任应该是我和金佩全,现在鼎盛地产欠我和金佩全180万元工程款,尚未起诉,多次上鼎盛公司要欠款,也没有支付给我,所以准备今年7月份,我和金佩全一起起诉鼎盛地产。已付工程60万是鼎盛地产拨给原告的,已付工程款60万元的时间应该是2014年1月9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0日,被告金佩全(订货单位)与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南戴河混凝土搅拌站(供货单位)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由金世纪建设公司向由鼎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北戴河广电中心综合楼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截止2016年8月15日尚欠货款297035元。另查明,该工程由金佩全和付志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合伙承建。 2016年8月3日,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意家园项目部(买方)与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卖方)签订《秦皇岛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由金世纪建设公司向由建鑫建筑公司承建的留守营如意家园小区7#住宅楼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截止2017年1月9日尚欠货款229157.5元,后由金佩全履行给付货款100元,至今尚欠货款229057.5元。另查明,该工程由金佩全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施工。2018年5月13日,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向金佩全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葫芦岛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佩全抵账车一辆(江铃牌JX7200L,发动机号SRP0002)及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没有合格证。特此证明,相关协议待金佩全到我公司办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金佩全、第三人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混凝土货款2970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703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二、被告金佩全、被告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混凝土货款22905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905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被告金佩全、第三人付志刚共同负担5115元,由被告金佩全、被告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春友 审判员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李国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蕊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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