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与澧县铜锣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23财保22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冻结资金17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以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澧县铜锣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卢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燕
书记员卢玉琴
判决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