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与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都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129民初21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沐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市都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沐川县金王寺水库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小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0元。2021年2月2日,原告刘勇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刘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勇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廖然然
审判员杨甲华
审判员黄梦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熊熊
判决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