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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德云
联系方式:0419-4134125
注册时间:1993-01-06
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36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服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机械加工;高级装修;施工劳务作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通信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管道工程专业承包;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预制力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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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辽宁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403财保3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人民币2413650.9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13650.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及其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洋烁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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