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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广志
联系方式:020-83337291
注册时间:1956-03-01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四号15--18楼
简介:
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房地产咨询;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停车场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3D打印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物业管理;机械设备销售;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防技术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货物进出口;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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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教与广州市增城雅至装饰工程部、温文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8民初4037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先教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雅至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雅至工程部)、温文聪、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正果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先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睿,被告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应良、冯华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至工程部、温文聪、正果镇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谢先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雅至工程部、温文聪、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支付原告拖欠款项217659.7元和逾期利息75753.44元(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本息共计:293413.14元。二、被告正果镇政府在拖欠发包工程的工程款项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9日,被告机电公司中标被告正果镇政府发包的正果镇正果大道镇区段的装饰升级工程。2012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雅至工程部签订《工地分项施工承包(简易)合同书》,约定被告雅至工程部将“正果大道整饰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2013年该工程己交由被告正果镇政府验收,2015年6月13日被告雅至工程部与原告签订结算单,结算金额为217659.7元,但被告雅至工程部、温文聪、机电公司一直未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己就该笔款项多次找相关部门督促付款,并经被告正果镇政府核实结算金额。但被告直至目前仍未支付剩余217659.7元的工程款。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雅至工程部、温文聪未辩称。 被告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共同辩称:一、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及正果镇政府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相应的债务应由雅至工程部、温文聪承担。二、原告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得直接向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正果镇政府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与雅至工程部是劳务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不属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截止2020年8月17日,涉案工程尚未结算,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也未获得全部工程款,也不存在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 被告正果镇政府未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正果镇政府(发包人)与机电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正果镇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4142179.62元。……”。 2012年3月20日,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分包协议》,载明“……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正果镇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第二条:承包方式和工程造价……(三)工程结算款以最终结算为准……”。 2012年5月1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雅至工程部(发包方、甲方)签订《工地分项施工承包(简易)合同书》,载明“……承包工程项目:正果大道装饰工程;承包形式及工作内容:包工不包料,屋顶琉璃瓦铺贴和阳台铺贴;……材料要求:按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要求;……开、竣工时间:2012年5月10日前进场,2012年7月10日前完工。合同单价:琉璃瓦铺贴89元每平方,阳台铺贴30元每平方。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签注:按月进度支付80%工程款,完工时支付至90%,验收合格后壹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发包(甲)方代表签名为曾伯坤。 2012年11月28日,正果镇政府(发包人)与机电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书Ⅱ》,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正果镇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正果镇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继新方案之后增加工程内容,包括增加屋面结构和装饰、变更外墙装饰效果、增加商铺范围整治、增加阳台整饰等四大方面。……二、合同价增加工程补充合同暂定价:3026220.72元。……四、其他……3、正果镇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进度款支付限额按本合同变更后合同暂定价执行,最终结算金额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及财局评审中心审核后金额为准。……”。 2015年6月13日,雅至工程部、温文聪出具《正果镇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工地结算总单》,载明“谢先教班组……总款:522659.70元,已支付:305000元,仍欠:217659.70元……”。 2018年1月9日,正果镇政府出具《关于要求迅速解决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拖欠工人工资的函》,载明:机电公司于2011年12月在正果镇承接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于2013年完工验收。经多次催促,目前项目仍未编制结算资料送监理单位审核,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结算期限。近期,谢先教等人多次到我镇信访反映,他们是正果大道镇 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施工班组工人,至今施工单位其约21.8万元工资款项未支付,追讨数次仍未支付,已经拖欠数年之久。……要求在2018年1月20日前处理完毕,并书面报我镇等内容。 2018年2月2日,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出具《关于要求迅速解决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拖欠工人工资的函的回复》,载明:我司收到贵府于2018年1月9日发来的正府函【2018】7号函件后,……在我司法务部人员核查谢先教班组提交资料的过程中,发现谢先教班组所递交的资料均为复印件,且该复印件有明显的图片修改处理的痕迹,……在我司法务人员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在依据不足,事实不清情况下,我司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不会贸然支付疑点重重,事实与否的款项等内容。 2018年9月21日,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出具《关于再次要求加快办理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竣工结算手续的函的回复》,载明:我司收到贵府于2018年08月29日发来的正府函【2018】398号函件后,马上组织结算部门相关人员对本项目结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由于此项目竣工验收多年,收集资料难度很大,为了能准确、齐全收集结算资料,需要一定的时间。恳请贵府能够给予我司充足时间完全结算资料收集、整理,使本项目顺利办理结算手续等内容。 2018年11月28日,正果镇政府出具《关于要求配合解决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拖欠工人工资的函》,载明:机电公司于2011年12月在正果镇承接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于2013年完工验收。关于正果大道镇区段立面装饰升级改造工程工人工资问题,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谢先教班组等人多次到正果镇信访反映,因追讨数次无果,为妥善处理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请贵单位高度重视,积极与工人协商,妥善解决拖欠的工资款项,并2018年11月30日书面报我镇等内容。 另查明,一、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二、雅至工程部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温文聪。 审理中,原告陈述以下内容:1、原告只是进行劳务承包,不涉及是否具有资质。2、合同中签名的曾伯坤是雅至工程部的员工,负责与原告对接施工。3、正果镇政府是工程发包方,机电公司是承包方,雅至工程部是转包方。不清楚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角色。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在工程中有进行相关对接工作,因此有相应责任。要求雅至工程部、温文聪、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4、涉案工程于2013年1月完工,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故从2013年4月1日起算利息。5、原告有向雅至工程部追讨工程款,但没有记录,最后没有办法才向政府上访。 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陈述以下内容:1、正果镇政府是工程发包方,机电公司是承包方,机电公司二分公司是受机电公司的委托跟进工程施工,机电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清楚雅至工程部、温文聪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有何关系。2、涉案工程于2013年1月8日完工并验收交付。3、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结算。4、正果镇政府已经支付4277841.53元,都是依据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的请款支付,至今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二分公司只向正果镇政府请款4277841.53元,从这个角度看,正果镇政府没有欠付工程款。5、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雅至装饰工程部、温文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谢先教工程款217659.7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7日开始,以217659.7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谢先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1元,由被告广州市增城雅至装饰工程部、温文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顾丽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赖蓝婷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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