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政达
联系方式:13544449006
注册时间:2018-05-31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611号2819房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建筑劳务分包
展开
李光林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壮家七月香农业科技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姚秀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4民初30870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光林诉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壮家七月香农业科技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月香公司)、姚秀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依职权追加广州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泰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光林及两被告均到庭。第三人时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月香公司立即向李光林返还5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7月10日起算,按6%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姚秀锋对七月香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七月香公司、姚秀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8日,时泰公司与七月香公司签订《居间费支付协议书》,约定时泰公司为七月香公司与第三方资金公司的摆账资金借款事宜提供居间服务,时泰公司为七月香公司提供垫资服务费,若未能成功借款的,七月香公司应承担相应垫资服务费。2018年11月23日,李光林向钟晓明支付50万元摆账贴息款。姚秀锋在汇款业务回单上确认该笔款项是由李光林转给钟晓明账上的摆账贴息款。同日,钟晓明向七月香公司出具《保证金收据》,称收到七月香公司依据《借款协议(摆账合同)》交来保证金50万元。当时,李光林为时泰公司股东,姚秀锋为七月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该笔款项是时泰公司依据《居间费支付协议书》代七月香公司向钟晓明支付的摆账贴息款。2019年7月5日,时泰公司向七月香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退还50万元贴息款。至今七月香公司仍未退回。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七月香公司应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7月3日,时泰公司将对七月香公司的50万元债权转给李光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同日,时泰公司向七月香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其已将50万元债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赔偿等转让给债权受让人李光林。姚秀锋为七月香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姚秀锋应对七月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居间费支付协议书》第七条第5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根据该协议约定,双方均可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案涉债务的债权转让方时泰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越秀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无论是基于《居间费支付协议书》的约定还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七月香公司应立即向李光林退还50万元摆账贴息款,姚秀锋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七月香公司、姚秀锋共同辩称:李光林的起诉缺乏依据,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李光林依据《居间费支付协议书》提起诉讼,七月香公司与时泰公司签订该协议约定由时泰公司寻找资金公司与七月香公司合作摆账业务,时泰公司需要先支付50万元给金融公司,而非支付给七月香公司,但该业务最终没有完成,七月香公司与时泰公司的协议已经终止。案涉50万元是支付给金融公司而非七月香公司、姚秀锋,七月香公司、姚秀锋与时泰公司或李光林之间均不存在资金往来。李光林应当向实际收取50万元的人主张还款。根据《居间费支付协议书》,因时泰公司未完成摆账业务,故构成违约,七月香公司将另案起诉时泰公司要求其赔偿违约金10万元。 第三人时泰公司无陈述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8日,七月香公司(甲方)与时泰公司(乙方)签订《居间费支付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公司向甲方公账上显账人民币1.5亿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该款用于显账,甲方并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二、甲方职责:1.甲方应积极与第三方合作公司跟进款项,确定打款以后通知乙方查账。2.甲方应确保款项来源的真实性,并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法律责任,确保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3.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三、乙方职责:1.提供公司账户给甲方用于过账,并积极通知甲方款项进账情况。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为本案合作公司。必要时,乙方获得甲方授权向第三方介绍甲方的相关情况。3.乙方在代理甲方本案委托事项过程中,乙方不负责甲方与第三方公司的催款工作。4.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权益。四、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时间:1.甲方与第三方资金公司签订合同且1.5亿资金到达甲方公司对公账即视为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起信用证贷款到达甲方对公账户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给乙方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3.因甲方的原因签署不了与第三方的借款合同,甲方应承担支付乙方垫付资服务费75万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五、违约责任:1.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撤销委托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在三日内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2.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居间合同且资金到达乙方对公账之日起三十日后,甲方支付乙方的居间服务费,每迟延一天支付,甲方按居间费金额千分之四支付滞纳金作为额外费用。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原因未能达到账条件造成无法到账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4.甲方保证在合作期内不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只作为形象资金用途,如不遵守本约定,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七、其它:1.本合同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即生效。……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9日,七月香公司在一份《借款协议(摆账合同)》中的乙方签章一栏加盖公章,并由姚秀锋作为乙方授权代表签名。该协议中无记载甲方名称,且甲方签章栏空白。协议内容为: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安排资金出借给乙方,所出借的资金须全额存入以乙方为户名,由乙方指定的账号,借款总金额为1.5亿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天,乙方须在借款确认到账的同时一次性按每天0.6%向甲方支付全额利息;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收讫乙方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甲方在收到上述保证金的两个工作日内,前往清远连山市,在1.5亿人民币入账前再与乙方在帐户所在地点签署借款合同,并同意入账1.5亿人民币到账后乙方支付借款摆帐总额的0.6%给甲方作为利息(扣除订金)等。 同日,七月香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公司承诺关于借款合同及借款金额1.5亿人民币的借款,贴息(按0.9%)计算,该笔借款入账到我公司在连山农业银行的账户上后,一次性支付给予。 2018年11月23日,李光林向案外人钟晓明汇款50万元,无交易附言。同日,姚秀锋在该笔汇款业务的银行回单中注明“确认该笔款项是由李光林转给钟晓明帐上的,该笔款项为摆账贴息款。”并签名及按指模予以确认。 同日,钟晓明(操作方、甲方)与七月香公司(委托方、乙方)签订《保证金收据》,内容为:今收到乙方七月香公司根据双方《借款协议(摆账合同)》第三条第1款交来的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甲方保证此笔款项能作为乙方账户余额查询之用途(进账后24小时内确保能通过任何渠道或方式的查询);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操作失败,甲方即刻将全数退还该保证金给乙方;反之,如果因为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操作失败,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将追究乙方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018年12月13日,姚秀锋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钟晓明摆帐操作业务居间费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 同日,姚秀锋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兹承诺2018年12月13日操作的摆帐业务居间费人民币壹佰万(1000000元)本人承诺操作完成后的第二天支付。 2019年7月5日,时泰公司向七月香公司发出《公函》,内容为:2018年10月28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居间费支付协议》,约定由我司为贵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合同签署后,我司已向贵司支付了50万元的贴息费用,现因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贵司应及时退还我司支付的款项;函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将我司支付的伍拾万元贴息费用返还我司等。 2020年7月1日,时泰公司(甲方)与李光林(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鉴于2018年10月28日,甲方与七月香公司签订《居间费支付协议书》,甲方的签约代表为乙方李光林;2019年11月23日,由乙方李光林作为甲方的代表,实际代七月香公司向钟晓明支付了摆账贴息款50万元;后因七月香公司及钟晓明的原因未能签署借款合同,基于前述情况,双方明确:1.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基于《居间费支付协议书》对七月香公司的全部债权(即摆账贴息款5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转让给乙方李光林;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等等。 2020年7月3日,时泰公司向七月香公司住所地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时泰公司已将其对七月香公司享有的案涉50万元债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赔偿等全部转让给债权受让人李光林,要求七月香公司将应付款项(债务)全部直接支付给李光林。该邮件被拒收退回。 另查明,七月香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姚秀锋,登记股东为姚秀锋。 时泰公司系成立于2018年5月3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政达。2020年3月26日,该公司登记股东由李光林、李政达变更为唐文、李政达;2020年5月18日,该公司登记股东由唐文、李政达变更为唐文、李政达、陈永。 李光林于2020年7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李光林主张:其是基于案涉《居间费支付协议书》代表时泰公司替七月香公司向钟晓明支付50万元;双方约定如摆账不成功则七月香公司需向时泰公司返还垫付的50万元;摆账不成功的原因是七月香公司存在银行信息造假。七月香公司、姚秀锋则主张:七月香公司与时泰公司是合作从事摆账业务,由时泰公司寻找第三方金融公司、李光林垫付款项,由于合作的摆账业务未成功,故时泰公司应自行承担其垫付资金,七月香公司无需向时泰公司支付该50万元;摆账不成功的原因是时泰公司未应第三方金融公司的要求支付贴息费用100余万元,且第三方金融公司故意在收取50万元保证金后拒不完成摆账业务。经询问,七月香公司及姚秀锋表示对李光林主张的年利率6%的利息计算标准无意见。七月香公司、姚秀锋称其财产相互独立,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壮家七月香农业科技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光林返还代垫费用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姚秀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8元,由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壮家七月香农业科技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姚秀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廖嘉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英丹
判决日期
2021-02-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