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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宏钢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喜蓬
联系方式:13536871598
注册时间:2017-06-23
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59号成德工业村E幢606号房之一
简介:
销售:钢材、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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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宏钢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笫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谢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1)粤05民辖终40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汇宏钢材有限公司(下称汇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笫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下称第十四冶金公司)、被上诉人谢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507民初28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汇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507民初2852-1号民事裁定;2.裁定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2020)粤0507民初2852号案具有管辖权;3.本案上诉费用由第十四冶金公司、谢若晖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谢若晖作为第十四冶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汇宏公司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的所有事宜均是与谢若晖商议,谢若晖作为第十四冶金公司的代表与汇宏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即使第十四冶金公司不认可谢若晖有权代理其签订本案项目所涉相关合同,谢若晖与第十四冶金公司之间也成立表见代理关系,汇宏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谢若晖有权代理第十四冶金公司签订本案项目所涉相关合同,谢若晖与汇宏公司就本案项目所签订的相应合同,第十四冶金公司均应予以认可。至于第十四冶金公司与谢若晖之间是何关系、谢若晖是否存在私刻第十四冶金公司公章的事实,这是第十四冶金公司与谢若晖之间的事情,其不利后果应由第十四冶金公司自行承担,不应转嫁至汇宏公司身上。故本案中,谢若晖代表第十四冶金公司在后续与汇宏公司所签订的五份《钢材购销框架合同》,第十四冶金公司同样应予以承认,且该五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晚于双方于2018年6月21日所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汇宏公司与谢若晖实际也是依据后面所签订的五份《钢材购销框架合同》进行供货、结算的,该五份《钢材购销框架合同》才应该作为管辖权认定的依据。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粤0507民初2852-1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否认了上述五份《钢材购销框架合同》可以作为管辖权认定依据的效力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其次,如上所述,汇宏公司所提交的五份《钢材购销框架合同》同样可以作为管辖权认定的依据,且其签具的时间晚于双方于2018年6月21日所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故应以后面所签的五份《钢材购销框架合同》作为管辖权认定的依据,汇宏公司有权选择汇宏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综上所述,第十四冶金公司、谢若晖所提管辖权异议并不能成立,本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无须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四冶金公司、谢若晖均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姚焕丹 审判员翁晓红 审判员江炯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逸珣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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