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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975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健
联系方式:023-67110497
注册时间:2003-12-31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
简介:
许可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准范围内承接军品科研、生产、销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机械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及工具的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及工具的科研、制造、销售(以上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产品除外),生产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制造),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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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与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2071民初14500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集团)、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明阳)与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阳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贞桢、凌永琴,原告天津明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楠、黄孝鑫,被告望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潘福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明阳集团、天津明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接受原告对“中电投达茂旗二期”项目规格型号为WF2000A3的25台2.0MW齿轮箱的退货,从“中电投达茂旗二期”项目现场吊装拆卸并取回上述25台齿轮箱以及承担因此发生吊装拆卸运输所有费用;2.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25台齿轮箱已付货款2472375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2金额为20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0日,原告明阳集团与被告望江公司签订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2015年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G1502-0213)(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及附件三质量服务协议,约定明阳集团以每台1041000元(含税)的价格向望江公司采购2.OMW齿轮箱部件,规格型号为WF2000A3,实际执行数量以订单数量为准,望江公司应按照明阳集团书面要求把产品发往明阳集团指定的生产基地或风场。产品质保期为60个月。望江公司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按照质量服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终止。双方确认明阳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及明阳集团持有股份的实体按照明阳集团指示向望江公司发出的订单自动适用合同全部条款及附件;因履行合同出现的争议,向明阳集团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2月26日,天津明阳与望江公司签订采购订货单(订货单编号:4500020553,合同编号CG1502-0213),约定天津明阳向望江公司购买2.OMW齿轮箱25台,规格为WF2000A3,合同单价为1041000元,总金额为26025000元,拟用项目为“中电投达茂旗二期”。前述合同和订单签订后,望江公司按订单数量将25台齿轮箱交付至原告指定的达茂旗二期项目,原告已向望江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然而,自2017年5月起的短短2年时间内(合同约定齿轮箱的寿命为20年),望江公司供应至达茂旗二期项目的齿轮箱产品频繁发生严重故障,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已有9台齿轮箱由于严重故障导致下架更换。经双方对上述故障齿轮箱进行拆解分析,齿轮箱故障被认定是由于齿面烧伤、非金属夹杂物超标引起的齿面损坏,根本原因是生产工艺及原材料存在缺陷。根据质量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在达茂旗二期项目中,因望江公司责任导致的产品故障率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0%(实际已发生故障率=发生故障零件数9台/同一项目内使用望江公司零件数25台=36%);而且因同类质量问题导致齿轮箱吊下并更换已超过3件·次(实际已发生9件·次),已构成批量质量问题,原告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望江公司向原告供应的齿轮箱频繁发生严重故障,已构成合同约定的批量质量问题,对原告造成经济和商誉上的重大损失,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多次要求望江公司退货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望江公司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鉴于此,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相关损失另案主张)。上述相关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因将涉案齿轮箱退回后另行采购其他品牌齿轮箱,则可能发生的物料费、人员工时费、吊装费、运输费、保险费、采购差价、发电量损失、业主罚款等一切相关费用。本案起诉后的2019年7月中旬,项目业主发函原告要求赔偿因为此前已经发生的9台齿轮箱故障导致的发电量损失100多万元,原告已转发给望江公司但望江公司没理会。原告保留向望江公司另案追偿以上相关损失的法律权利。 被告望江公司辩称,一、天津明阳的原告主体不适格。1.2015年采购合同签订主体为明阳集团,根据合同相对性,天津明阳并非合同主体,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采购订货单产生合同履行的法律结果,根据2015年采购合同的约定,天津明阳向望江公司下达采购订货单属于合同履行,并非合同签订,只产生合同履行的法律结果,该结果归属明阳集团,与天津明阳无关。3.天津明阳没有支付过合同款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更加证明其不是合同主体。4.第三方证据显示风机厂家为明阳集团,进一步证明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实际主体均为明阳集团。 二、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1.本案标的物齿轮箱是定制产品,根据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样件试制协议,望江公司承制的齿轮箱图纸和机座规范均由明阳集团提供。望江公司根据明阳集团要求进行样件试制。并经明阳集团根据事先预定的检验标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采购,所以本案标的物为定制产品,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2.本案标的物齿轮箱是特定物,本案合同标的物齿轮箱用于风力发电机组,但产品性质、质量、制造过程、适用地点与对象不等,具有唯一性,属于明阳集团向望江公司定制的风力发电机组的配套零部件,该产品的交易对象、质量要求等具有唯一性,是特定物,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3.明阳集团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了监造,具有控制权。根据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签订的2015年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明阳集团对生产过程的控制权,属于合同的重要部分。实际运作中望江公司从设计、生产工艺到生产过程、认证、检验等,全程接受明阳集团的监督检查,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4.本案本质是望江公司根据明阳集团的要求提供定作成果获得报酬,所以本案应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纠纷。 三、明阳集团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1.明阳集团所述退货退款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签订的2015年采购合同,合同中对退货退款并无直接约定。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于2019年1月7日签订合作备忘录,对质量处理、应收账款支付等达成了新的约定,新的约定中对退货退款也没进行约定。2.明阳集团所述退货退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看,望江公司从设计、生产过程、工艺检验等,全程接受明阳集团监督检查,望江公司按明阳集团定制要求制作的成品运送到明阳集团指定地点后经明阳集团业主方、望江公司等进行安装、调试、检验、并网发电等验收程序,被认定为是没质量问题的合格成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明阳集团业主方过度使用,及为使用指定的润滑油等原因,导致部分产品出现损坏,望江公司本着长期合作原则已经立即给予了更换,目前所有产品都在正常运行中,明阳集团不具备退货退款的事实依据。其次明阳集团主张已经向望江公司支付货款2000万元,但相关付款记录并不能证明是支付涉案产品。3.明阳集团所述退货退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样件试制协议,齿轮箱机座图纸和技术规范均由明阳集团提供,且明阳集团对试制过程及成品进行监造及提供技术支持。望江公司依据明阳集团图纸及技术规范进行制作并接受明阳集团监造,属于典型的定制产品。另,双方于2015年2月11日就产品制造及认证做了会议纪要,望江公司按明阳集团提供的图纸、技术方案、要求,利用设备技术劳力进行产品制造,制造后明阳集团进行了验收、认证才安装。望江公司根据明阳集团的定制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只要望江公司的生产符合明阳集团要求,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其责任也应由定作人即明阳集团承担。其次望江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工作成果经过明阳集团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投入商业使用多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双方签订的2015年采购合同已经于2016年8月31日终止,明阳集团不具备退货退款的法律基础。4.明阳集团在起诉状中已经确认有故障的齿轮箱全部已更换并并网发电,所以退货退款也没有现实必要性。此外,就质量问题的处理,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已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合作备忘录,对履行顺序做了明确安排,但明阳集团一直未履行合作备忘录,且合作备忘录并未涉及退货退款。望江公司保留向明阳集团追偿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9月10日,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采购方,于2017年3月30日变更名称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与望江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确认如有甲方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及甲方持有股份的实体向乙方发出订单,且该订单系基于甲方的指示发出,则该订单自动适用合同全部条款及附件;甲方拟向乙方采购200台规格型号为WF2000A3的2.OMW齿轮箱,每台1041000元(含税),实际数量以订单数量为准;单价包含合同产品价格、随机备件、技术资料、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设备的技术文件、设计、服务等;乙方产品质保期为60个月,质保期从乙方设备所在项目的风电机组,通过甲方的业主预验收合格之日(以预验收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计算;甲方收到乙方产品验收合格入库,且收到发票,三个月后扣除质保金支付六个月银行承兑;质保金按合同或订单金额的5%,扣留质保金期限为5年;乙方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按照质量服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合同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终止;本合同终止时,关于合同设备质保期及使用寿命期间的约定仍然有效;乙方任命武少龙为质量负责人,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间的质量相关事务对接,包含组织乙方公司内部资源实施质量问题响应、原因分析、纠正及预防措施回复等;风力发电机组设计的使用寿命至少是20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派出监造人员对乙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造;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入库验收合格并不能作为判定乙方交付产品质量合格的最终依据;乙方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仍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出现质量的产品进行无偿维修、更换或退货,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退货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当甲方终端客户在使用甲方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过程中,同一项目中因乙方责任的产品故障率达到10%,或同一项目中,因乙方责任的同类质量问题,导致乙方产品要吊下或关键部件更换超过3件·次(包含3件·次),视为乙方产品的批量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余下的货款,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已发现的风机进行维修、更换关键零部件或产品整体更换;对于其他没有发现问题的风机,乙方亦应给出甲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如乙方供货产品被确认有质量缺陷或者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召回出现问题的同型号的全部产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索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费用、人员工时费(包括拆卸费、安装费等)等;索赔的处理方式包括甲方同意退货并接受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无条件接收甲方的退货(不仅限于已发现的质量问题产品,包括乙方已交付的全部产品),并同意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落款处望江公司的联系人为王胜光,委托代理人为胡廷军。 2016年2月26日,明阳集团控股的天津明阳(甲方)与望江公司(乙方)签订采购订货单,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25台2.0MW齿轮箱,规格为WF2000A3,单价1041000元,总金额26025000元;拟用项目为“中电投达茂旗二期”;订单未尽事由按明阳集团与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订单中,望江公司的联系人为王胜光,委托代理人为胡廷军。 上述合同及订单签订后,望江公司于2016年4月至6月陆续分批交付齿轮箱25台至明阳集团指定的中电投达茂旗二期项目。期间,望江公司开具顾客名称为天津明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张,金额共26025000元。2016年10月31日、12月31日,明阳集团向望江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共14张,金额共2000万元用于支付上述货款。后上述汇票均已兑现。 2017年5月13日起,望江公司供应至中电投达茂旗二期项目的齿轮箱陆续出现故障并失效的质量问题。2017年5月至7月期间,望江公司对中电投达茂旗二期编号分别为19#、18#、1#、6#机组共4台的风机传动链(齿轮箱)进行了更换且并网运行。2017年6月19日、9月25日,望江公司分别出具关于主齿轮箱故障问题的补充分析报告、重庆望江WF2000A3齿轮箱质量闭环报告,分析认为中电投达茂旗二期编号分别为19#、18#、1#、6#机组共4台齿轮箱故障并失效的直接原因一种是齿面烧伤引起的齿面剥落(是操作人员在磨削过程中参数输入不当导致),一种是非金属夹杂物超标引起的齿面损坏。 2018年6月,望江公司对编号为14#、22#风机齿轮箱进行调整。2018年11月,望江公司分别出具关于达茂旗××#、××#齿轮箱质量问题的分析报告,分析认为中电投达茂旗二期编号分别为14#、22#机组共2台齿轮箱故障并失效的主要原因是磨齿过程中部分齿轮表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烧伤,在齿轮运行过程中沿着加工痕迹产生微裂纹,最终形成表面破碎及剥落。2019年1月9日,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就目前应收账款支付、解决备货以及存量齿轮箱有效控制措施等方面达成协议,其中有“出质保后如因磨削烧伤及非金属夹杂物超标等由于齿轮箱设计、原材料、制造工艺问题造成的齿轮箱故障,由望江公司负责及时免费维修更换;若发生极端事件时(如业主强烈要求齿轮箱全场更换等),望江公司须全力协助明阳集团按照业主要求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内容。 2019年1月21日,达茂旗风场10#、21#机组齿轮箱出现断齿、剥落故障。同日,明阳集团与望江公司出具的会议纪要中望江公司确认齿轮箱出现断齿、剥落故障的原因为齿面烧伤及非金属夹杂。同月23日,望江公司出具关于达茂旗风场10#、21#机组质量问题的初步分析报告,初步分析认为导致达茂旗二期项目机组10#、21#共2台齿轮箱出现齿轮裂纹并开裂的根本原因为齿部存在超标非金属夹杂物,但最终结论还需通过解剖分析故障齿轮来确定。2019年3月12日,23#机组齿轮箱出现故障。2019年3月初及中旬,明阳集团发函要求对发生故障的10#、21#、23#机组的齿轮箱进行更换。 2019年3月22日,达茂旗二期项目的业主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函明阳集团称:达茂旗二期风电项目齿轮箱自投产以来已发现有9台风机齿轮箱因材料质量问题和工艺问题导致早期失效,对其生产运行造成巨大压力和经济损失;为彻底解决该问题,要求明阳集团于2019年6月底之前对达茂旗二期风电项目齿轮箱全部进行更换。之后,明阳集团发函望江公司,要求望江公司做好全场齿轮箱更换计划。2019年3月至4月期间,望江公司对编号为23#、21#、10#风机齿轮箱进行了更换且并网运行。之后,双方协商齿轮箱更换问题及货款支付问题未果,2019年5月30日,明阳集团、天津明阳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诉讼中,明阳集团、天津明阳确认天津明阳是明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明阳委托明阳集团支付涉案货款。明阳集团、天津明阳称2019年8月7日后,达茂旗二期项目5#、7#机组齿轮箱发生故障,故障总数已达11台,故障率44%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900元,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负担70900元(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文辉 人民陪审员张洁星 人民陪审员阮剑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凤英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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