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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辉龙
联系方式:0668-5501228
注册时间:2014-04-22
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一小区单体小住宅D区D02号401房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房屋拆迁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雷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古建筑工程,电力信息咨询服务,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建筑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普通货物装卸、搬运,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建筑材料,花卉苗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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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伟源与中山市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2071民初311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伟源与被告中山市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公司)、中山市坚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城公司)、周华东、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晟公司)、广州鑫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燕公司)、中山华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欧伟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汇星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2.被告汇星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购房款5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从起诉之日起,计至退还全部款项为止);3.解除被告穗晟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2月12日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并一次性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装修款8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88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从起诉之日起,计至退还全部款项为止);4.被告鑫燕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优惠VIP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从2017年2月13日起,计至退还全部款项为止);5.被告华伟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租金收益5722元(租金以16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从2018年7月1日起计至退还全部购房款项为止,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5722元);6.被告汇星公司退还律师见证费800元;7.被告汇星公司、坚城公司、周华东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8.六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00022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汇星公司就认购中山市沙溪南路83号四层4067号公寓签订《魅力东方商业广场认购书》,成交价格为163500元,认购书中约定双方需拆分两个合同,委托第三方经营。201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汇星公司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与被告穗晟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与被告华伟公司经营管理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公寓)》,合同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交房给第三方经营管理公司,合同签订后的27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汇星公司支付了购房款、装修金共163500元(含定金),合同服务费800元。当天,原告与被告穗晟公司签订《遇善房VIP团购房产优惠确认函》,共支付30000元给被告穗晟公司作为装修优惠VIP金。现中山市沙溪南路83号的项目处于停工烂尾状态,四被告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的租金收益仅收到2018年6月30日,截至起诉之日,原告所交款项,分文未退。原告认为,被告坚城公司系中山市沙溪南路83号的房屋所有人,被告汇星公司受被告坚城公司的全权委托代为销售、收款,被告周华东系被告汇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原告购房后未能正常收取租金收益,也无法全额退款,被告坚城公司、周华东对于原告的购房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穗晟公司作为装修优惠VIP金的收款人,应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欧伟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欧伟源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欧伟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伟基 审判员叶迟玖 审判员廖鑑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丽钊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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