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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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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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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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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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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与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2民初9536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工作局(以下简称为横栏镇农业局)与被告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祥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横栏镇农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行、苏若君,被告祥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安、周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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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横栏镇农业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祥实公司向横栏镇农业局返还工程款241219.31元并支付对应的利息(利息以241219.31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30586.2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6日,横栏镇农业局与祥实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约定由祥实公司承包2014年度中山市横栏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合同总价为11725501.07元,并约定横栏镇农业局应按照祥实公司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向祥实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合同第73.2款、第73.3款的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2016年涉案项目的审核结算金额为11713511.91元,且横栏镇农业局已于2016年12月31日向祥实公司支付完毕最后一期工程款。 经第三方广东信仕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信仕德公司)的复核和质量检测,经重新结算审核,涉案工程的实际结算金额为11472292.6元,因此祥实公司应向横栏镇农业局返还工程款241219.31元。经横栏镇农业局多次催告,截止至起诉之日,祥实公司仍未返还上述工程款项。横栏镇农业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允所请。 祥实公司辩称:一、横栏镇农业局的诉请已超诉讼时效。涉案工程早在2015年11月27日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联环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中山市横栏镇201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竣工验收工程复核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复核报告),当时已对涉案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测量且测量结果经横栏镇农业局与祥实公司一致同意并作为结算审核依据。现横栏镇农业局时隔四年多后以工程量不一致为由主张多付了工程款,显然早就超过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驳回横栏镇农业局的诉请。 二、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横栏镇农业局与祥实公司一致认可2016年结算报告且结算完毕。涉案工程由祥实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施工,2015年9月18日开工,2015年11月27日完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广东省国土厅验收规程验收合格,并由横栏镇农业局安排的专家组、中介单位进行第三方测量核审结算,经历农业局、财政局等多部门的审核,祥实公司均尽量配合。2016年10月24日,横栏镇农业局安排的信仕德公司作出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结算报告),工程审定造价为11713511.91元,横栏镇农业局和祥实公司均在结算定案书上盖章签字同意,中山市********也盖章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据此,祥实公司认为2016年结算报告、结算定案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其所审定的工程结算款11713511.91元有依据、合法有效,竣工结算已办理完毕,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三、横栏镇农业局以2019年审计结算报告为重新结算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据此,横栏镇农业局所主张的信仕德公司作出的2014年度中山市横栏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审计修正稿)结算审核【2019年1月2日】(以下简称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未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根本未生效。 2.涉案合同并未约定涉案项目必须以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需两次结算以第二次结算为准。相反,涉案合同通过合同条款第82条、第83条分别对竣工结算、结算款的程序和期限作了明确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应在30天内审查完成。据此,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像横栏镇农业局这种一审再审、以审代拖或久审不结等做法正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回复意见》中回复:“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四条第(三)款明确:“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16]37号)规定:“(二)当事人已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的,应确认其效力。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据此,财政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我国法律未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款必须以财政审计或行政审计结果为准,涉案合同亦未约定工程结算款要以财政审计或行政审计结果为准。因此,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对涉案工程结算没有约束力。 4.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已于2016年12月7日届满,2016年结算报告明确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同,符合合同要求”,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也作出了同样的确认,证明祥实公司对涉案工程并不存在施工不当等责任,即便存在所谓的工程量减少也与祥实公司无关。 四、横栏镇农业局诉请未经生效裁判认可,所谓的多付工程款法律性质不清,祥实公司不具有返还义务,更不存在利息问题。 综上所述,祥实公司依据2016年结算报告收取涉案工程结算款有理有据,不存在多收工程款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横栏镇农业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祥实公司曾用名中山市祥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以下统一称祥实公司。祥实公司资质类别及登记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等等。 2015年9月6日,横栏镇农业局与祥实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约定由祥实公司承包2014年度中山市横栏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规模为7000.34亩(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合同总价为11725501.07元,其中通用条款部分第61条工程量条款约定横栏镇农业局应按照祥实公司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祥实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第72条工程量偏差事件中约定对任一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工程量偏差等原因导致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及设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祥实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开始施工,于2015年11月27日前全部完工。2015年12月25日,横栏镇农业局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上述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并与设计单位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远公司)、监理单位中山市中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利公司)和施工单位祥实公司共同签订2014年度中山市横栏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一致评定2014年度中山市横栏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3个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共包含76个单元工程,合格率100%,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指令满足设计要求,达到验收规范标准。验收工作组成员包括横栏镇分管财政的党委委员、分管农村工作的党委委员及国土资源局横栏分局、横栏镇农业服务中心、横栏镇纪检监察室、横栏镇审计办公室、横栏镇人大办公室、横栏镇财政分局、横栏镇公共资源管理交易中心,横栏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横栏镇建设项目中心、华远公司、中利公司、祥实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 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联环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工程量复核。中联环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出具2016年复核报告,详细列明涉案工程的各分项工程量并附有该公司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横栏镇农业局、祥实公司及监理公司中利公司在该2016年工程复核报告中签章确认。后中山市********委托信仕德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6年10月24日,信仕德公司出具2016年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涉案工程价款金额为11713511.91元(送审金额为11980332.65元,核减金额为266820.74元,核减率为2.23%)。横栏镇农业局、祥实公司、中山市********及信仕德公司作为审核单位在该2016结算审核书中的中山市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定案书中签名盖章确认。 2016年12月7日,横栏镇农业局组织中利公司、六沙村民委员会、横西村民委员会、华远公司及祥实公司进行最后质保期验收,并盖章确认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于2016年12月7日期满,上述单位的相关人员巡查验收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合同约定质量保修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并向祥实公司颁发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中山市财政局横栏分局向祥实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具体如下:2015年11月16日付5809987.39元、2015年12月18日付2397863.37元、2016年7月20日付1172550.11元、2016年12月15日付1819405.44元、2016年12月22日付585675.60元,共计11713511.91元。祥实公司已向横栏镇农业局开具11713511.91元发票。 2018年初,横栏镇农业局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山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及项目情况专项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8]1号)及《中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中审经报[2017]43号)要求,委托中山市广中量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中量公司)重新对涉案工程工程量进行复核。2018年3月10日,广中量公司出具工程复核报告(以下简称为2018年复核报告),显示其中灌溉与排水工程(新修箱涵、涵管、新修盖板涵、整修盖板)的复核量与竣工完成量相同,田间道路工程复核测量的复核数量及复核路面混凝土厚度与竣工完成数量部分存在差异,包括:1.修整生产路复核数量与竣工完成数量相同(14条),生产路竣工完成总长1765.09米,复核完成1711.59米,复核量与竣工完成量减少了53.50米,减少3.03%;2.整修田间道复核数量与竣工完成数量相同(46条),生产路竣工完成总长19022.10米,复核完成19006.34米,复核量与竣工完成量减少了15.76米,减少0.08%;3.原交通桥与驳接工程复核数量与竣工完成数量相同(1个);4.会车道应完成73个,实际完成63个,复核数量与竣工完成数量减少10个,实测面积合计1078.25㎡;5.回车台应完成16个,实际完成13个,复核量与竣工完成量减少3个,实测面积合计287.66㎡;6.道路转弯喇叭口实测面积合计613.65㎡;7.警示标识应完成61.57㎡,实际完成0㎡,复核量与竣工完成量减少61.57㎡;8.警示杆应完成416根,实际完成261根,复核量与竣工完成量减少155根。 中山市********委托信仕德公司再次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9年1月2日,信仕德公司出具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审计修订稿),本次审定金额为11472292.60元(送审金额为11980332.65元,原审定金额为11713511.91元,原核减金额为266820.74元,本次核减金额为508040.05元,原结算审定稿核减率2.23%,本次审计修订稿核减率4.24%。2019年结算审核报告中审核依据包括:1.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建设工程套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2012年1月版),施工机械台班费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2年1月版);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参照中山市2015年5月份《中山建设工程经济信息》及周边城市信息价执行,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调整;3.人工预算单价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七类工资区计算,工资预算单价甲类工52.14元/工日,乙类共39.72元/工日;4.本次结算依据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竣工图等结算材料;5.本次结算送审资料中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验收记录等;6.中联环公司工程复核报告;7.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及中介预算书、送审结算书;8.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关于横栏镇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说明(2019年12月3日);9.中山市检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路面混凝土芯样强度试验报告;10.广中量公司2018年复核报告。主要核减(增)原因分析如下:1.本项目遵照财政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全面审核,按施工图、竣工图、第三方工程复核报告、审计整改第三方复核报告及现场查看记录全面复核计算相关项目工程量,两份复核报告中同一项目实测数值不同时按两份报告中的较小值计算,因项目特征发生改变的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重新计算项目价格,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计算;2.本项目灌溉及排水工程中六沙村片区I涵管-(φ1200mm)第三方复核报告显示管径为φ600mm,无适用的原合同清单单价,审核单价依据相关计价规定重新计算单价并按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下浮,此项核减18075.09元;3.本项目整修生产路、整修田间道,审核根据第三方复核报告(包括审计整改第三方复核报告)重新计算工程量,因C25砼路面钢筋工程量变化造成单价变化,无法适用原合同单价,审核按中介预算计价依据重新计算项目单价并按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下浮,因工程量差异及单价变化共核减251651.79元;4.变更项目4.0米田间路(六沙村片II)-13根据竣工图及第三方复核报告(包括审计整改第三方复核报告)计算工程量,送审按合同中已有4.0米田间道路项目单价申报,审核按已有项目清单单价分裂计算,此项核增39852.68元;5.本项目会车道、回车台单体项目审核根据第三方复核报告(包括审计整改第三方复核报告)测绘面积,依据竣工图重新算量,因工程量变化核减273226.21元;6.混凝土防撞栏是新增项目,审核按中介预算计价依据重新计算项目单价并按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下浮,此项核减4905.82元;7.根据招标文件中10.3款第(13)条对材料价格波幅涨落超出招标中介预算中材料价格的10%时,只对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比例进行材料价差补扣;中砂价格跌幅超出10%,经核算中砂进行材料价差扣减33.72元。 2020年1月20日,横栏镇农业局组织召开2014年度中山市横栏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追缴款项协商会议,祥实公司派员参加,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横栏镇农业局遂向祥实公司发出2014年度中山市横栏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追缴款项告知书,表示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山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及项目情况专项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2018]1号及《中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中审经报[2017]43号)文件要求,其聘请第三方中介进行工程款结算审核,经重新复核后发现上述工程结算金额为11472292.60元,而实际向祥实公司付款金额为11713511.91元,要求祥实公司返还多付的241219.31元。祥实公司收取通知后并未返还款项。横栏镇农业局经追讨未果,遂于2020年7月2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审理过程中,横栏镇农业局与祥实公司对诉讼时效及第二次结算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各持己见。横栏镇农业局认为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诉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合同第82条、83条的规定,应予支持。祥实公司则认为工程已经结算完毕并交付使用四年多,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无效情形,合同也没有约定必须以审计报告或二次审核为结算依据,故双方签章确认的结算定案书合法有效,横栏镇农业局单方委托的2019年审核报告书不能作为重新结算的依据。经查,横栏镇农业局与祥实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第82条竣工结算:“82.1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如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第82.2款和第82.5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回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认可。.......82.5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条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名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83.2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竣工结算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签发竣工计算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专用条款第82条竣工结算与结算款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经法庭询问,横栏镇农业局与祥实公司均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导致2016年复核报告及2016年结算审核报告无效的法定情形,也没有举证证明该两份报告已被撤销、变更或解除。此外,横栏镇农业局表示在2018年进行工程量复核时曾通知祥实公司到场,但祥实公司没有到场,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到庭。经庭审质证,横栏镇农业局没有提交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到庭,祥实公司因横栏镇农业局没有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载体而不予确认,且否认微信联系人张仲谋为其工作人员。对此,横栏镇农业局没有进一步举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山市********工作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原告中山市********工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梁春燕 审判员郭宁 审判员冯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慧聪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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