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深
联系方式:13304376868
注册时间:2012-08-01
公司地址:东辽县渭津镇小街(红星药店对面)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市政工程:道路、涵洞、给排水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桥梁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 电子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沥青混合料生产(不含危险品)、水泥制品加工;空心砖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422民初93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东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翔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裕翔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公司应向被申请人中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冻结期间,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对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昕雨
判决日期
2021-02-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