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钰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8民辖终7号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锃交通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钰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钰祥公司)、原审被告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鹰秭归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04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锃交通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湖北钰祥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的《沥青欠款确认单》中,无被上诉人湖北钰祥公司的签章,不能确定该《确认单》的双方,因此该《确认单》不能作为双方约定管辖的依据;2、被上诉人湖北钰祥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西宏鹰秭归县分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的《沥青材料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对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湖北钰祥公司应向合同相对方江西宏鹰秭归县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秭归县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万玲
审判员李欢
审判员王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江南
书记员李静
判决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