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金山医院、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091执异30号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用高分子)与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玥、战海红,申请执行人医用高分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宇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称,本院在执行(2019)鲁1091执1155号案件中,冻结的50×××01账户内资金187208.31元系专款,故,请求依法解除对该笔资金的冻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医用高分子与本溪市金山医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91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应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用高分子货款共计241360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用高分子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2020年4月15日,本院以(2019)鲁1091执11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账号为50×××01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数额为230687元)。后,被执行人以本院冻结的尾号为80×××01的账户内资金187208.31元应专款专用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部分资金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院对尾号为80×××01银行账户资金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应当中止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董合成
人民陪审员张敬东
人民陪审员姜悦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于跃
判决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