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与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8601民初278号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66000盒,合计金额6600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信用发货,账期180天。原告按约给被告发货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给原告出票人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四张,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15日,票面金额共计650000元。汇票到期后,原告通过电子系统在期限内提示了付款,除2019年底兑付50000元外,剩余600000元的票据状态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签收”,这种置之不理、不签收不驳回放任涉案票据保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拒付行为。被告未支付的票据金额应当支付。2018年7月24日,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合同未约定管辖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玲云
判决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