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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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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登才
联系方式:0511-85629068
注册时间:2016-12-08
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朱方大厦1218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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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102执1689号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屠振杰、镇江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蔡定凤、镇江市祥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潘朝晖、镇江市润州区巨润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苏1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蔡定凤、镇江市祥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潘朝晖、镇江市润州区巨润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8962243.3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及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蔡定凤、镇江市祥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潘朝晖、镇江市润州区巨润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元;三、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屠振杰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屠振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611元,由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屠振杰、镇江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蔡定凤、镇江市祥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潘朝晖、镇江市润州区巨润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0年7月29日,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以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2018)苏1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债权转让给其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本院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据:1、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加盖印章的“申请执行书”;2、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本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债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2组织听证,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作为金融机构转让债权需签订转让合同,同时有相应的审批程序,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代为提交的“申请执行人书”系该所代理人打印、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加盖了印章,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债权转让的合意或债权人有转让的意思表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将(2018)苏1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转让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 另查,(2018)苏1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提交的“申请执行书”系打印文件,该申请执行书请求事项第1、3、4项为(2018)苏1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内容,第2项表述内容为“……律师费400000元,该债权转让给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由上述被申请人直接向其支付”,申请的总标的额表述为“上述费用暂计29556854.3元”(该数额包括律师费400000元),本院在与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谭登才律师)做执行初次谈话对申请执行的标的额进行确认时,代理人亦未对该部分内容予以说明,即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苏1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案件中所执行的标的包含律师费用在内,后该案于2020年5月25日终结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对(2018)苏1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邓铭琛 审判员刘斌 审判员王晓宝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顾是奕
判决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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