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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仁禄
联系方式:023-85394932
注册时间:2014-03-20
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111号8幢17-1
简介: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城市及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旅游项目投资;城镇化建设投资;公共事业投资与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个人理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市政工程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基础产业项目建设、运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政府公共设施特许经营;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评议、论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工程技术咨询;物流服务(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材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停车服务;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苗木、花卉的种植、销售;殡葬服务、公墓的销售、管理;广告位的租赁;汽车租赁、销售;充电桩安装、管理、经营及维护;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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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文与黄泽左重庆铭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0民初9420号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代文与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经开区城投公司”)、重庆铭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杰劳务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丛林镇政府”)、黄泽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小波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代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被告万盛经开区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毅、被告丛林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伟、被告黄泽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铭杰劳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同年12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代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被告万盛经开区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毅、被告铭杰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汝明、被告丛林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泽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代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万盛经开区城投公司、铭杰劳务公司、丛林镇政府赔偿原告(医疗费177883元、护理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37939×15×23%=130889.55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续医费10000元、鉴定费205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50042.55元×70%=245029.79元;要求以上款项由被告万盛经开区城投公司、铭杰劳务公司、丛林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6日14时32分左右,原告杨代文搭乘被告黄泽左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从黑山往丛林镇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省道丛林金属镁厂-白龙湖道路丛林镇观音寺路段,与同向护栏发生碰撞,碰撞后黄泽左被摔出车外,摩托车继续行驶过程中原告杨代文被摔出车外被路边钢筋戳伤,致杨代文、黄泽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泽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戳伤原告的钢筋系万盛经开区城投公司的废弃垃圾场,建设单位是铭杰劳务公司。经多次协商,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特此起诉。 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黄泽左为被告。原告要求被告黄泽左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万盛经开区城投公司辩称,其不是垃圾场的业主,也没有参与该事情。 被告丛林镇政府辩称,其不是加害方,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对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路段地面平整,没有悬崖、深谷、深沟等,不符合安装护栏的情况,交通运输部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被告铭杰劳务公司辩称,2019年7月10号左右丛林镇政府已经叫停了该工程,该工程已经移交给丛林镇政府。 被告黄泽左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发生时我就跳车了,之后我才看到车子往前开了二十多米,原告就倒在受伤那个地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6日14时32分,原告杨代文乘坐黄泽左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从黑山往丛林镇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丛林金属镁厂-白龙湖道路丛林镇观音寺路段时,与同向护栏发生碰撞,碰撞后黄泽左被摔出车外,摩托车继续行驶过程中原告杨代文被摔出车外被路边钢筋戳伤,致杨代文、黄泽左受伤和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泽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代文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9年10月6日被送往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责任总医院经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车祸伤:1、胸腹部穿透伤1)右侧10-12肋骨开放性骨折伴血胸2)右侧膈肌穿通伤3)右胸壁裂伤伴体腔异物滞留4)胸10.11椎椎体开放性骨折5)T5椎椎体压缩性骨折6)左侧膈肌裂伤7)左肺下叶穿透伤8)左侧5.6肋骨开放性骨折9)左侧肩胛骨开放性骨折;2、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3、右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4、应激性溃疡;5、低蛋白血症;6、气管切开术后;7、双肺感染”。出院医嘱:转重庆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9年10月12日,原告到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诊断一:胸部贯通伤术后1、双肺挫伤;2、双侧胸腔积液、积血;3、右肺气胸;4、双侧多发肋骨骨折;5、左侧肩胛骨下角骨折;6、双肺感染;二、腹内脏器伤;双肾挫伤;其他损伤待排?三、胸10.11椎体骨折;四、低蛋白血症……。出院医嘱:1.休息壹月;2.适度主动和被动四肢肌力和关节功能锻炼;3.忌颈胸背部及右肩部剧烈运动和外力碰撞;4.院外如有不适感立即到医院随访。2019年11月11日到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责任总医院经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1.肋骨骨折;2.胸椎骨折;3.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4.左侧肩胛骨陈旧性骨折;5.右下肢动脉粥样硬化;6.低蛋白血症;7.尿路感染;8.睡眠障碍;9.荨麻疹。以上三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75639.1元,其中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了92575元。原告杨代文于2020年5月25日委托重庆市万盛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程度法医学鉴定、护理期鉴定、续医费鉴定,2020年5月28日,重庆市万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原告杨代文胸5、胸10、胸11椎体开放性骨折,属于九级伤残;杨代文左肺下叶穿透伤,行肺修补术,属于十级伤残;杨代文行双侧膈肌修补术,属于十级伤残;杨代文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右侧尺骨茎突骨折,属于十级伤残;护理期鉴定为90日;续医费鉴定为壹万元人民币。产生鉴定费2050元。 另查明,丛林镇政府与铭杰劳务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了观音寺建筑消纳场前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丛林镇政府将该消纳场前期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铭杰劳务公司。2020年9月14日,丛林镇政府将工程款76175.43元转入我院账户。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黄泽左已经支付了起诉金额的30%即105012.77元,另外,原告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92575元已经全额偿还;被告铭杰劳务公司称,2019年7月10日左右,丛林镇政府叫他别再做了,他就将工程交付给丛林镇政府并与其结算后就退出了;丛林镇政府称,该工程未实际立项也未竣工验收,但其与铭杰劳务公司已经完成结算并支付了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住院医药费发票、重庆市万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发票、业务委托书、观音寺建筑消纳场前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黄泽左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杨代文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8278.42元; 二、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杨代文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7763.73元; 三、驳回杨代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黄泽左负担1265元,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负担421元,杨代文负担802元(此款杨代文已预交,限被告黄泽左、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杨代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小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胥丹
判决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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