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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永贵
联系方式:0510-85572000
注册时间:2008-03-21
公司地址: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五号楼四楼东
简介: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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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乾易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1执287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乾易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9)苏0211民初84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江苏乾易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69元及违约金(以1556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89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300元,由江苏乾易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乾易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等开户,上述账户被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冻结,冻结期限为冻结生效之日起一年,但其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 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车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股权;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211民初8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自送达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飞 人民陪审员杨桂丽 人民陪审员唐仪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振华 书记员阚嘉炜
判决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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