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新祥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张文洪、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04民初3790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祥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张文洪、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文洪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祥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张文洪、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祥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陈文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黎燕冰
判决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