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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晨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97-65557363
注册时间:2013-12-17
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赣南汽车城内B-02地块
简介:
汽车、二手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美容、租赁;汽车业务代办服务、汽车业务咨询服务、汽车按揭代办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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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晨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晓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703民初4726号         判决日期:2021-02-19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晨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元汽车公司)与被告黄晓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新建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赣州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元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辉、郭志强及第三人人寿财保赣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雷、人寿财保新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晨元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92699元;2、判令被告黄晓雷支付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以9269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以926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原告维修费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50元支付停车费至取车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被告黄晓雷驾驶车架号为LFV3A23C4C3009856大众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原告施救并经第三人定损,车辆维修费为92699元。车辆于2018年10月15日维修完毕,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维修费并办理车辆交付手续。被告一直未提车,亦未支付维修费,现原告主张其支付维修费、资金占用利息及停车费。 被告人寿财保新建公司辩称,对维修费92699元无异议,事故车辆赣B×××××在答辩人处购买车损险166421.2元,并特别约定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答辩人根据赔款意见书于2018年10月24日支付完毕,已尽赔付义务,无需再承担责任。 第三人人寿财保赣州公司辩称,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人寿财保新建公司委托我司处理该保险事故,车辆修理完毕后,公司依据合同特别约定将修理费支付至凯枫融资租赁公司。 被告黄晓雷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驾驶证、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行驶证,证明车架号为LFV3A23C4C3009856大众牌轿车车主为被告黄晓雷; 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被告黄晓雷为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的事实; 5、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短信告知车辆维修情况,并约定逾期利息及停车费; 6、照片,证明车辆已维修完毕。 被告人寿财保新建公司为抗辩原告诉请,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付款记录、赔款意见书、赣州高速路损赔偿确认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已向第一受益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2、情况说明、保单批改单、机动车保险批改申请书、结清证明,证明案涉车辆已变更第一受益人。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无异议,对证据5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三性均有异议。 经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2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无法辨别“黄先生”是否为本案被告,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被告黄晓雷驾驶车牌号为赣B×××××号,车架号为LFV3A23C4C3009856的大众牌轿车在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高速护栏受损。当月21日,受损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经第三人定损,车辆维修费为92699元。车辆于2018年10月15日维修完毕,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黄晓雷支付维修费并办理车辆交付手续,车辆至今仍存放于原告处,亦未支付维修费。 另查明,车牌号为赣B×××××号,车架号为LFV3A23C4C3009856的大众牌轿车在被告人寿财保新建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66421.2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保险单号:805112018360122004798),保险期限自2018年4月19日0时起至2019年4月18日24时止,车辆买受人为黄冬东,被保险人为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优信公司赣州分公司,因黄冬东在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该车辆,故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2018年9月7日,被告黄晓雷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向被告人寿财保新建公司报案,告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并要求出险,第三人人寿财保赣州公司代为出险勘察,并核定修理费共计92699元。同年10月22日,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寿财保新建公司出具《赔款意见书》,要求被告将保险理赔款直接转入其账户。被告人寿财保新建公司于当月24日将高速护栏定损3120元及维修费92699元、施救费2400元,核减交强险2000元,共计96219元转入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账户。同年11月30日,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寿财保新建公司出具《结清证明》,载明案涉车辆融资金额已结清本息。经投保人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申请,2019年1月3日,被告同意对保险单号为805112018360122004798的保单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其中车牌号由赣B×××××变更为赣B×××××,车主由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变更为黄全平,特别约定保单的第一受益人由“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并对保险险种及保费进行相应调整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晓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晨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2699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晨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7元,由被告黄晓雷负担2200元,由原告江西晨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陈婷 人民陪审员刘洪蛟 人民陪审员叶美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肖建峰 代理书记员张修文
判决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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