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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方式:0551-62870125
注册时间:1996-07-09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86号安粮中心23-24层
简介: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基金销售;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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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汇顶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益嘉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民辖终52号         判决日期:2021-02-19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金财汇顶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益嘉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9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财汇顶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补充协议》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公司员工所签,上诉人对该《补充协议》并不知情,也从未授权员工对外签署该协议,该《补充协议》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不能依据《补充协议》确定本案争议标的和管辖法院。2.本案所涉争议为双方签署的《豆油销售合同》,《豆油销售合同》已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合肥。即使因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导致管辖约定不明,那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条第二款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支付补偿款,结合《豆油销售合同》的合同义务,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被告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即使根据《补充协议》内容确定诉讼标的,但《补充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陈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薛凌华
判决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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