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姜伟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28民初1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19
法院: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福俊与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福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张福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00元,减半收取1310.00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郝建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泽石
判决日期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