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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3319293
注册时间:2009-12-23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号
简介:
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设备租赁;广告代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电影摄制。(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视剧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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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九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47208号         判决日期:2021-02-19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视剧公司)诉被告北京九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玖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佳丽独任审理,于2020年7月1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电视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玫、侯海明,九玖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续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电视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玖文化公司返还电视剧公司投资本金550万元;2.判令九玖文化公司支付电视剧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1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3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5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7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5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5月3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5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上违约金电视剧公司自愿按照130万元予以主张)及自2018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3日,九玖文化公司、电视剧公司签订《电视剧〈红色护卫〉联合摄制协议》(以下简称《摄制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出品电视连续剧《红色护卫》,九玖文化公司负责剧本、拍摄等工作,电视剧公司协助项目制作、宣传、发行等工作;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电视剧公司投资比例为总投资预算的15%即750万元;该剧版权由电视剧公司、九玖文化公司双方共有;九玖文化公司按照15%的固定回报额度给予电视剧公司投资回报,投资周期18个月,九玖文化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电视剧公司投资本金即固定利润回报;九玖文化公司在约定的返还电视剧公司投资成本及固定利润回报时限届满后10日内未履约,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解决。协议签订后,电视剧公司按照约定将投资款转入九玖文化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内。项目合同剧完成后于2016年10月播出,九玖文化公司已收到全部的售片款。截止到2018年6月21日,九玖文化公司分多次向电视剧公司返还了投资本金200万元及投资收益1125000元,九玖文化公司尚应支付电视剧公司投资款本金550万元整。电视剧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电视剧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摄制协议》;2.收据和支票存根;3.《应收款项催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4.《公司还款计划书》;5.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6.照片2张。 九玖文化公司辩称:九玖文化公司实际收到的投资本金是705万元,认可电视剧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投资本金数额和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标准。但是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希望电视剧公司能够给予一定宽限期。 九玖文化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九玖文化公司对电视剧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通过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2月3日,电视剧公司(甲方)与九玖文化公司(乙方)签订《摄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联合出品电视连续剧《红色护卫》,该剧全剧30集,投资总预算额共计5000万元。甲方投资比例为总投资预算的15%,即750万元。乙方按照15%的固定回报额度一次性返还甲方投资成本及固定回报。甲方投资成本750万元,甲方投资成本的15%,即1125000元。乙方须于甲方投资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的18个月内,即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甲方投资本金及固定利润回报,即8625000元。甲方在支付投资款时,先行扣除甲方投资总额的6%即45万元,该笔款项保留在甲方账户中,作为该项目制作、宣传、发行等有关工作中,甲方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宣传发行费等支出所用。即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实际投资款为705万元。乙方在约定的返还甲方投资成本及固定利润回报时限届满后10日内未履约,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同日,电视剧公司向九玖文化公司支付投资款705万元,九玖文化公司向电视剧公司出具了收到上述投资款的收据。 2018年4月11日,九玖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续继伟在电视剧公司出具的《通知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该《通知单》载明涉案项目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已收回投资款160万元,收回投资收益1125000元,尚欠投资款590万元未能收回。 2019年1月9日,九玖文化公司出具《公司还款计划书》,载明鉴于九玖文化公司未在与电视剧公司签署的《摄制协议》合同规定时间内结清账款,尚有未还清账款(不包含违约金)550万元,依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作出如下还款计划:九玖文化公司应于2019年1月18日前归还电视剧公司账款50万元;于2009年1月25日前归还电视剧公司账款200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账款300万元。至2019年1月31日前,九玖文化公司务必还清电视剧公司所有应收账款共计550万元,否则违约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另查,2017年6月28日,九玖文化公司向电视剧公司转账1125000元;2017年7月28日,九玖文化公司向电视剧公司转账105万元;2018年2月2日,九玖文化公司向电视剧公司转账45万元;2018年3月16日,九玖文化公司向电视剧公司转账10万元;2018年5月4日,九玖文化公司向电视剧公司转账20万元;2018年5月18日,九玖文化公司向电视剧公司转账10万元;2018年6月21日99文化公司向电视剧公司转账10万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电视剧公司预先扣除的45万元已经实际支出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九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资本金5500000元; 二、被告北京九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3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北京九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九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张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亚坤 书记员宋晓莹
判决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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