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代胜强重庆市江津区均威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3执6392号
判决日期:2021-02-19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胜强、重庆市江津区均威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8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胜强、重庆市江津区均威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4582.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5日、11月18日、12月23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部门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执行的金额为114582.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邓莉
审判员李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任杰
书记员余萌艺
判决日期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