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3执5953号
判决日期:2021-02-19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4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货款603509.68元,截止2019年12月1日的违约金175240.93元,从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5月14日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2020年9月21日,本院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代为执行(2019)浙0784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惠龙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03509.68元,截止2019年12月1日的违约金175240.93元,从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涂恩
审判员秦晓亮
审判员李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蒋志伟
书记员李欣竹
判决日期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