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均、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324财保3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在竹溪县桃源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4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在40万元限额内扣留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在竹溪县桃源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贾文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谌德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