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军、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0527执93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军与被执行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527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合同款项1731962.03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限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三日向陶军支付合同款1731962.03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972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秭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小露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