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江苏东方生态清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03民初3497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江苏东方生态清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禹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方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婉婷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