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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军民
联系方式:400-700-0065
注册时间:2014-04-04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2层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不含银行卡中心及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应用软件服务;版权代理服务;著作权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中介除外);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日用杂品;商标转让服务;商标代理服务;版权转让服务;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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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与赵阳、孙毅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91民初21755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集团”)与被告赵阳、孙毅、郑州云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大数据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网络庭审系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细软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被告赵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扬扬及被告孙毅到庭,被告云集大数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细软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追加被告赵阳、孙毅作为(2020)豫0191执69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云集大数据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在企业年报公示的出资期限与公司工商档案不一致时,应以企业年报填写的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信息认定被告赵阳、孙毅是否存在未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执异裁定以工商档案登记信息认定赵阳、孙毅未到认缴出资期限,显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执行异议裁定认定的事实,云集大数据公司的企业年报认缴时间与章程等档案登记信息不一致,但公司章程系股东之间对公司经营及管理事物的约定,对其内部具有约束力。企业年报信息是企业自主填报并对社会公示的信息,亦为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向对方在与进行交易时查询以及判断其交易风险的依据,且企业对其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赵阳、孙毅是否存在未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二、原告与被告云集大数据公司签署的涉案租赁合同时间晚于企业年报所公示的股东出资时间,被告赵阳、孙毅存在未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其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论述,被告赵阳、孙毅应当按照企业年报所确定的出资时间出资,2018年年报显示被告赵阳、孙毅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9月5日,且已实缴出资金额分别为400万元,2019年年报显示被告赵阳、孙毅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9月5日,且已于2018年8月15日实缴出资金额分别为400万元。原告与云集大数据公司涉案《场地租赁协议》签订于2019年5月20日,根据上述年报公示的信息,原告与云集大数据公司签署合同时间晚于被告赵阳、孙毅缴纳出资的时间,上述公示的出资信息已使原告等债权人对上述股东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被告赵阳、孙毅应在年报显示的时间足额向云集大数据公司出资。根据执行异议裁定书中被告孙毅自认的未到出资期限所以未出资的事实,并结合云集大数据公司2018年报显示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在被告赵阳、孙毅已实缴出资800万元且负债仅有5.036116万元的情况下,其资产总额不可能仅为3.59万元,其所有者权益不可能为负。由此可知,被告赵阳、孙毅未在企业年报公示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存在未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被告赵阳、孙毅存在未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且云集大数据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被告赵阳、孙毅应在其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债务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云集大数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被告赵阳、孙毅作为云集大数据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已加速到期,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云集大数据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云集大数据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且根据上述企业年报可知,云集公司的资产总额3.59万元,负债5.036116万元,利润和所有者权利均为负1.446116万元,由此可见,云集大数据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缺乏基本的偿债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云集大数据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被告赵阳、孙毅享有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已加速到期,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告赵阳、孙毅共同辩称,云集大数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二被告的认缴出资期限是2035年,现出资期限未到,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告云集大数据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中细软集团申请执行云集大数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27905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5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694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以(2020)豫0191执69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中细软集团向本院申请追加云集大数据公司的股东赵阳、孙毅作为被执行人,202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20)豫0191执异38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异议请求。中细软集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云集大数据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5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被告赵阳、孙毅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均为50%。2018年11月30日,该公司将注册资本增加至800万元,被告赵阳、孙毅各认缴出资400万元。 2020年12月28日,被告孙毅将其持有的云集大数据公司50%的股权共计40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被告赵阳,此时云集大数据公司的股东为赵阳,出资额为8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出资时间为2048年8月15日前。经本院查询云集大数据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2021年1月19日,赵阳将其名下持有的云集大数据公司100%的股权共计80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案外人李素芹,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登记。 又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云集大数据公司年报信息内容如下:1、2018年年度报告:股东为赵阳、孙毅,认缴出资额均为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9月5日,实缴出资额均为4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8月15日;2、2019年年度报告:股东为赵阳、孙毅,认缴出资额均为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9月5日,实缴出资额均为4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 再查明:2019年5月20日,原告中细软集团与被告云集大数据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双方就房屋承租事项达成约定,基于此协议产生了后续纠纷。 以上事实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信息、《场地租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追加赵阳、孙毅作为(2020)豫0191执69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各自未缴的4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郑州云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5370元,由被告赵阳、孙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李华 人民陪审员窦勤芬 人民陪审员常淑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莹莹
判决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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