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义与胡占军、安占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5民初18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学义与被告安占柱、胡占军、许建勋、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建设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赟国际公司)、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银化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学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事故损失112312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30日,被告永银化工公司与被告大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利用电石渣2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土建、安装工程;永银化工公司将其利用电石渣2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士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大成公司;监理单位是中赟国际公司,系原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30日,大成建设公司与被告胡占军签订了合同,将上述工程承包给胡占军。同日,被告胡占军与安占柱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胡占军将土建部分17个子项中的12个子项分包给安占柱。2010年6月2日,被告安占柱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10年6月1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协议》,安占柱将熟料库、生料均化库、原料配料库、窑尾、窑中五个工号的土建部分的人工承包给原告。2010年8月13日,涉案工程高大模板支撑搭设基本完成,被告大成公司、被告中赟公司、被告安占柱、被告胡占军、被告许建勋等相关人员对高大模板支撑搭设进行了直观验收,经局部加固后,认为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2010年8月14日,在施工过程中,架子从中间坍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8名工人受伤及1人死亡。2010年9月27日,舞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舞安监(2010)18号文件,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永银化工公司、大成建设公司、中赟国际公司以及安占柱、胡占军、许建勋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安占柱为事故赔偿垫付部分款项,后向原告追偿,法院判决原告作为雇主向安占柱偿还1100013元,该判决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但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因该事故的发生六被告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不能由原告一人承担。原告仅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至于怎样施工、什么时间施工,均全部听命于安占柱方的生产经理许建勋的安排;大成建设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既违法分包又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中赟国际公司作为工程的监理方,监理人员私自脱岗,未尽到监理职责,永银化工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有效监管,未尽到监管职责,因此六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都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学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8元,减半收取计7454元,退回原告王学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天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金楠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