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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曲振亭
联系方式:0371-67447141
注册时间:2006-03-26
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210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规划设计管理;环保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煤炭洗选;矿物洗选加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供冷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土地整治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固体废物治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办公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对外承包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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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义与胡占军、安占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5民初18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学义与被告安占柱、胡占军、许建勋、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建设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赟国际公司)、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银化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学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事故损失112312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30日,被告永银化工公司与被告大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利用电石渣2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土建、安装工程;永银化工公司将其利用电石渣2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士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大成公司;监理单位是中赟国际公司,系原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30日,大成建设公司与被告胡占军签订了合同,将上述工程承包给胡占军。同日,被告胡占军与安占柱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胡占军将土建部分17个子项中的12个子项分包给安占柱。2010年6月2日,被告安占柱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10年6月1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协议》,安占柱将熟料库、生料均化库、原料配料库、窑尾、窑中五个工号的土建部分的人工承包给原告。2010年8月13日,涉案工程高大模板支撑搭设基本完成,被告大成公司、被告中赟公司、被告安占柱、被告胡占军、被告许建勋等相关人员对高大模板支撑搭设进行了直观验收,经局部加固后,认为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2010年8月14日,在施工过程中,架子从中间坍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8名工人受伤及1人死亡。2010年9月27日,舞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舞安监(2010)18号文件,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永银化工公司、大成建设公司、中赟国际公司以及安占柱、胡占军、许建勋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安占柱为事故赔偿垫付部分款项,后向原告追偿,法院判决原告作为雇主向安占柱偿还1100013元,该判决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但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因该事故的发生六被告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不能由原告一人承担。原告仅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至于怎样施工、什么时间施工,均全部听命于安占柱方的生产经理许建勋的安排;大成建设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既违法分包又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中赟国际公司作为工程的监理方,监理人员私自脱岗,未尽到监理职责,永银化工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有效监管,未尽到监管职责,因此六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都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学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8元,减半收取计7454元,退回原告王学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天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金楠
判决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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