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马盾构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202民初80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恒马盾构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恒马盾构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2月31日,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下达《标准刀圈需求计划》,向原告采购17寸标准刀圈58个,单价2668元,总价值154744元。被告指示的送货地址为东莞市××镇××路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运输向两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2019年3月17日,根据两被告的指示,原告向被告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合计154744元。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采购货物,且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是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应当向原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5474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4744元为基数,以6%资金占用利率为利息标准,自2020年1月9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8日为7866.15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正式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向甲方工程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丽丽
书记员吴桦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