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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226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61777333
注册时间:2001-12-27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简介:
国内外、境内国际招标的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隧道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技术研发及转化;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固定式、移动式启闭机等制造安装;公路、铁路、水务、水电、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发;实业投资,对外投资;工程机械销售;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具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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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马盾构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202民初80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恒马盾构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恒马盾构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2月31日,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下达《标准刀圈需求计划》,向原告采购17寸标准刀圈58个,单价2668元,总价值154744元。被告指示的送货地址为东莞市××镇××路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运输向两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2019年3月17日,根据两被告的指示,原告向被告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合计154744元。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采购货物,且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是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应当向原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5474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4744元为基数,以6%资金占用利率为利息标准,自2020年1月9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8日为7866.15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正式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向甲方工程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丽丽 书记员吴桦
判决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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