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胜群、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28财保45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胜群与被申请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彭胜群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在6175644.5元范围内予以额度冻结。申请人彭胜群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260004852021000043)为本次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5644.5元。期限为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彭胜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龙方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光霞
书记员李光霞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