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3民初1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625.08元,减半收取计292812.54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周美蓉
审判员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唐艳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雷鸣
书记员马丹妮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