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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阿力甫江·阿布都赛麦提
联系方式:0908-4237115
注册时间:2002-04-10
公司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文化路17号1楼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规定批准的业务(具体范围以批准文件为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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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分行与阿迪拉吾守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30民初9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分行(以下简称克州农行)与被告阿迪拉吾守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余永庆、被告阿迪拉吾守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克州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795.53元、利息1600.64元、手续费153.90元及逾期违约金620.26元。事实和理由:阿迪拉吾守尔于2019年11月17日在克州农行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领卡后正常使用。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透支10795.53元形成逾期,截至2020年9月30日持卡人阿迪拉吾守尔账户欠款余额13170.33元,其中拖欠款本金10795.53元,利息1600.64元,手续费153.9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20.26元。从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共催收10次,其中电话催收6次,上门催收4次无果。 被告阿迪拉吾守尔辩称,2019年11月17日,我确实在农行办理额度为9000元信用卡,办好后借给我一个朋友使用,后来才知道逾期未还款。之后银行找到我奶奶家,老人家也不清楚我办理的信用卡的事情,我对克州农行起诉事实认可。但是我家里确实有困难,希望克州农行允许我分期还款,不要“拉黑”我(记入丧失信用记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克州农行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业务申请书、信用卡交易明细表,经当庭质证,被告阿迪拉吾守尔对以上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的事实均认可。本院对克州农行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阿迪拉吾守尔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7日,被告阿迪拉吾守尔在克州农行营业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阿迪拉吾守尔领取该信用卡后,正常消费使用,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透支消费形成逾期,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阿迪拉吾守尔所持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账户拖欠本金10795.53元,产生利息1600.64元,手续费153.90元,此款项经原告克州农行多次催告催收本息,阿迪拉吾守尔未予偿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阿迪拉吾守尔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795.53元; 二、被告阿迪拉吾守尔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分行偿还信用卡利息1600.64元、手续费153.90元及逾期违约金620.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被告阿迪拉吾守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单芳东 审判员阿娜尔古丽阿依沙 人民陪审员刘忠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尼里帕艾尔肯 书记员龙有名
判决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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