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9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303民初496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9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鑫,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吴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22850元及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22850元为基数,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为23244.2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9部队智慧军营支撑平台一体机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智慧军营支撑平台一套,合同总金额为491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告交付一体机,依约完成安装部署、调试配置、使用培训和上线运行等工作,2015年12月5日项目通过验收,有《智慧军营支撑平台一体机到货验收单》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9部队智慧军营支撑平台一体机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为证。然时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尚欠原告合同款项12285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被告虽然签订购买一体机的合同书,但是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因原告的技术和质量原因造成该设备至今没有验收过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9部队智慧军营支撑平台一体机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智慧军营支撑平台一体机(lw-ucap,南威智慧军营系统)1套,价格491400元,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供货,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甲方签署收货确认书后,乙方负责一体机的安装、配置、培训和整体联调工作,乙方负责2014年12月30日前完善系统内栏目功能,确保各子系统能正常运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0%;2014年底前部队确认一体机安装部署、设备接入调试及技术培训完毕后支付合同款项40%;通过军区和部队两级验收后支付25%;满2年质保期后支付5%的比例。一体机到货后,乙方为甲方提供2年内7*24小时售后服务响应,保修期自货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后服务内容:技术咨询、系统使用指导、BUG修正补丁升级,一卡通按照感知部分接口标准数据互通。乙方免费每季度提供一次现场巡检服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签署相关确认报告和验收报告。甲方应及时批复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报告。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进度计划完成合同任务,并向甲方报告;在本合同内容执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售后服务的要求,响应甲方的服务要求。甲方签署系统试运行启动报告,系统试运行一个月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用户验收报告。
2014年10月31日原告将智慧军营支撑平台一体机交付被告,经检验,2014年11月20日谢波在到货验收单上应用单位代表处签名,应用单位处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9部队司令部通信科业务专用章,没有对到货一体机提出异议。被告庭审中称,一体机送入被告处后包装确实完好,但打开包装后该机器存有严重问题;加盖的公章并非被告单位公章,而是下面科室内部使用的印章,不能代表被告单位的意见。
后原告实施人员对一体机软件项目的相关建设内容进行安装部署、调试配置、使用培训和上线运行,已基本完成项目的内容建设。2015年12月5日吕廷春在智慧军营一体机软件项目验收报告上业主方代表处签名,业主方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第二司令部通信科印章。验收报告载明:项目建成部分基本符合开发标准,能够严格遵循项目实施规范,系统功能符合实际运用,达到项目初步验收的要求。下一阶段,南威公司将根据部队实际应用需求,继续系统的更新、升级和完善,为部队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保障。被告庭审中称,验收报告并非被告单位公章而是内部使用的印章,没经过上级领导批准,不能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即使内容是真实的,达到初步验收的要求,但根据部队实际需要原告提供服务,是合同的延续,原告没有按要求提供新的服务,也没有更新换代。
原告庭审中称,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质量问题,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案涉设备已于2015年12月5日通过被告初步验收,至今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原因在被告。
被告提供关于扣留智慧军营一体机尾款的请示复印件,拟证明通过实体操作和运用,该一体机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不能实现部分的需要,该请示载明:智慧军营一体机是福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军营智能化管理系统,在原南京军区大力推广下,于2014年12月在我旅完成部署。目前系统运行2年时间,从实际使用情况看,系统运行和服务均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有效满足合同约定之功能,难以发挥信息管理效益,且相同问题在战区试点单位具有普遍性。鉴于以上原因,建议扣留30%尾款(147420元)不予支付。原告质证称,该证据不是原件,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第二期合同款项共计343980元(合同款项的70%)。后被告未再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原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守忠
人民陪审员魏荣香
人民审判员雷丽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玥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