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南宁芸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民申184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芸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芸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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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提审本案;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确认再审申请人市政公司对所承建的南宁市望州路298号南宁万里国际汽配城三期建筑工程1#、2#、3#、5#、6#、7#、8#楼及市场内附属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对所承建的前述工程进行经营或出租等所得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3、一审及再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芸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手续”为由,认定涉案工程无法进行折价或拍卖。从而不支持市政公司要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判项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审判决后市政公司由于与原委托代理人的沟通不畅以及市政公司当时资金紧张等原因未能及时提起上诉。一、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经主管部门办理批准建设手续,并非就一定无法进行折价或拍卖,而完全可按现状对涉案工程或涉案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进行折价或拍卖。二、依据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作为承包人的市政公司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三、即使本案工程确属“无法进行折价或者拍卖”,那承包人市政公司对该工程经营或出租等的收益亦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补贴权、经营权、收费权、出租经营收益权等均可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四、涉案《南宁万里国际汽配城三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即使无效,承包人市政公司亦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201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市召开巡回区民商事审判座谈会,针对巡回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如下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亦应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承包人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的过程,是承包人投入人力和资金的成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设立就是通过保障这一特殊性质的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以达到有效保护承包人及劳动者利益的目的,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经主管部门办理批准建设手续”的过错及责任全在发包人芸境公司,承包人市政公司无权干涉亦不知情。因此,本案中市政公司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五、司法实践中,与本案类似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广东中人集体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亦支持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无法折价或拍卖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判项应予撤销。
芸境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唐兴中
审判员刘凤桃
审判员孟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