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03财保1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后申请人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常德瑞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常德瑞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熊爱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巧倩
书记员黄诗焱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