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6执34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烟仲字第249号裁决,确定:(一)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向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出示并提供《朗湖国际城市综合体商业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二)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向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YS00361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260993.09元(2600828元×万分之1.5×669天,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YS00361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之日止,以2600828元为基数,继续按日万分之1.5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三)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协助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权属证书,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支付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6298310.32元[(1262262892.18元-2600828元)×5‰];(四)驳回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6711515元,由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09406元,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承担6102109元。该费用已由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6102109元。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9)烟仲字第24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2020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6月11日、2020年11月20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经传统查控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11月17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YS00361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260993.09元(2600828元×万分之1.5×669天,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YS00361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之日止,以2600828元为基数,继续按日万分之1.5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6298310.32元、仲裁费用6711515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传慕
审判员徐芳东
审判员林文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于澎博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