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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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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中国民航大学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3民再1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赵虎与被申诉人中国民航大学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津03民终86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津检三分院民监[2020]1283000005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津03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官李艳玲、检察官助理信弈出庭。申诉人赵虎的法定代理人赵宗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玲,被申诉人中国民航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谢楠,第三人张志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86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865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2.改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4460799.40元;3.判令被申诉人负担本案原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申诉人辩称,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但是不认可申诉人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 第三人述称,在比赛前与赵虎并不认识,也没有个人恩怨,并不想伤害赵虎,比赛规则在赛前的训练中告知过,也不会犯规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津03民终865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退还中国民航大学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兵 审判员朱靖 审判员周锦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郭吉泉 书记员王颖
判决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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