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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75-6229236
注册时间:2010-08-09
公司地址: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9层15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用石加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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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福乾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7民初11918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福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师、覃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71625.43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师、覃涛名下价值471625.43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2878元,由申请人广西福乾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榕莲
判决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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