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安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24民初1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安钊、覃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因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安钊以及被告覃廷武已经案外达成协议,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安钊已经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106元,保全申请费2157元,由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孙凡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娟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