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人株式会社与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73民初1129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帝人株式会社诉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共同简称三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帝人株式会社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方201010113414.7号专利的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相关产品、设备和模具;2.判令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00万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是专利号为201010113414.7号、名称为“含有单一晶型的固体制剂”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三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之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201010113414.7号、名称为“含有单一晶型的固体制剂”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帝人株式会社。
2019年8月13日,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43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授权文本、第43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帝人株式会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帝人株式会社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冰青
审判员杨潇
审判员逯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晨
书记员张靖思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