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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9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飘扬
联系方式:0518-2346375
注册时间:1997-04-28
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8号
简介:
片剂(含抗肿瘤药)、口服溶液剂、混悬剂、无菌原料药(抗肿瘤药)、原料药(含抗肿瘤药)、精神药品、软胶囊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粉针剂(抗肿瘤药、头孢菌素类)、吸入粉雾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大容量注射剂(含多层共挤输液袋、含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含非最终灭菌)、生物工程制品(聚乙二醇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剂(抗肿瘤药)、粉雾剂、膜剂、凝胶剂、乳膏剂的制造;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一般化工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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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人株式会社与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73民初1129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帝人株式会社诉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共同简称三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帝人株式会社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方201010113414.7号专利的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相关产品、设备和模具;2.判令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00万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是专利号为201010113414.7号、名称为“含有单一晶型的固体制剂”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三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之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201010113414.7号、名称为“含有单一晶型的固体制剂”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帝人株式会社。 2019年8月13日,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43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授权文本、第43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帝人株式会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帝人株式会社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冰青 审判员杨潇 审判员逯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晨 书记员张靖思
判决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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