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7772866
注册时间:2009-06-2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4号楼501
简介:
医疗服务;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疗服务、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与有益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26159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年门诊部)与被告有益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益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年门诊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微微,被告有益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美年门诊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1593元及滞纳金(以1015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8年9月6日存在健康体检服务合同关系,并于2017年9月6日签订《合作代理协议书》,约定被告以个人和单位团体为潜在客户群,推介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并将签约客户引至原告处体检。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的客户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并及时交付了报告,但被告未依约支付体检费用,违反了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有益康公司辩称:事实属实,欠费金额亦认可。但我司经营困难,现无能力给付,希望宽限至一年半之内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6日,美年门诊部(甲方)与有益康公司(乙方)签订《合作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进行商业合作,乙方依托自身互联网平台和线下丰富的医疗健康行业资源,以个人和单位团体为潜在客户群,推介网联网+健康管理服务,并将签约客户引流至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医疗体检、诊疗、护理服务。甲方与乙方依据成交量按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客户先行将体检费用交付乙方,甲乙双方需将实际接受体检服务的客户数量、客户姓名等个人信息与乙方网站存储的客户信息进行匹配,待客户获取体检报告且乙方依客户的授权委托获取客户的体检健康数据信息后支付对应体检费用。本协议代理期限从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6日。庭审中,美年门诊部提交对账单证明为有益康公司的客户提供了体检服务。有益康公司予以认可。 2018年3月5日,有益康公司向美年门诊部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确认拖欠美年门诊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体检费用101593元。本应于2017年12月31日全部结算,现已逾期,如不能按时付款,对方有权停止所有服务,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欠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利率3.5%加收滞纳金。庭审中,双方确认上述证明系有益康公司向美年门诊部出具,甲方处的名字书写有误
判决结果
有益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1593元及滞纳金(以1015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有益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习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武萍
判决日期
2021-02-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