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22民初1388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周国栋、代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张建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对被申请人周国栋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3、对被申请人代金花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1、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建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2、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周国栋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3、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代金花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期限为一年(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汝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娜
书记员宗玲玲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