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格林电工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2执1007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77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36297.56元(其中本金134381.56元,执行费1916.00元);
二、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瓦热思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米扎提
判决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