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群与新疆鸿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829民初32号
判决日期:2021-02-17
法院:博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群诉被告新疆鸿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王菊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王福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福群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伟
判决日期
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