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新曹王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鲁1625财保121号
判决日期:2021-02-10
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曹王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曹王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曹王建工有限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曹王建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丹丹
书记员陈琦
判决日期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