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3007号
判决日期:2021-02-09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再审请求:变更二审判决中“应当认定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该2000万元系向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先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该行为系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清偿的行为……但其可在与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进行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该2000万元”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方垫款的方式,优先解决该项目民工工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主要事实及理由:二审判决虽然判决结果正确,但对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2000万元款项认定为预先支付案涉工程(即凤凰湾项目)的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忽略了《会议纪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5条之规定,明确该200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的债权性质及清偿顺位,并将可能由重庆晋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民工工资判定由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18年2月7日,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指定账户分两次共计转账2000万元,并备注“区维稳办要求垫付凤凰湾八九十期民工工资”,从未主张该部分款项为工程预付款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谭铮
审判员冯衍昭
审判员肖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杨
判决日期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