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萧县凤山综合医院、马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322民初6399号
判决日期:2021-02-09
法院: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萧县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鸿公司”)诉被告萧县凤山综合医院(以下简称“凤山医院”)、马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判决被告凤山医院、马玉华给付锦鸿公司工程款3005849元,后马玉华及凤山医院提起上诉。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锦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工程款369717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口头约定承建萧县凤山综合医院工程临时设施施工合同,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进行工程量结算,原告完成工程量的最终决算总价为3697170元。该工程项目己交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凤山医院答辩称:锦鸿公司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该公司与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形式的合同关系。凤山医院主体资格也不存在,该单位并没有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前的核名已经过期,因此该医院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马玉华答辩称:锦鸿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该公司没有施工过所谓的涉案工程,本诉讼已涉嫌虚假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另外,案件相关人李明阳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审理。马玉华本人并不是该医院的发起人,也不是该医院的院长。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萧卫计【2016】26号)中向该委的各股室、各二级机构及医疗机构下发的通知中载明马玉华为萧县凤山综合医院投资方负责人。该文件是内部文件,并不具有确认马玉华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马玉华主体不适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萧县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晓军
人民陪审员任影
人民陪审员郝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雅丽
书记员董冰鹤
判决日期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