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疆展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瑞、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2323执异8号
判决日期:2021-02-08
法院: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申请执行人徐瑞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新昌雪莲证经字第383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营华、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新疆福疆展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对(2020)新2323执78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呼图壁县学府春天小区32号楼中房号为:32-1-302、32-1-401、32-1-402、32-2-402、32-2-502、32-2-602、32-103、32-203号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新疆福疆展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新昌雪莲证经字第3836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新2323执7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府。该房产系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案外人新疆福疆展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相关楼栋,约定待主体三层完工后将呼图壁县学府春天小区内的32号楼中房号为:32-1-302、32-1-401、32-1-402、32-2-402、32-2-502、32-2-602、32-103、32-203号房产抵偿债务,因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主体三层完工后未支付工程款,该房产应当由案外人进行处分。故申请法院中止对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府中房号为:32-1-302、32-1-401、32-1-402、32-2-402、32-2-502、32-2-602、32-103、32-203号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新昌雪莲证经字第3836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新2323执7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府。
另查明,(2020)新2323执789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6月23日终结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新疆福疆展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姜博
审判员齐梦程
审判员郝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鹏
书记员闫君
判决日期
2021-02-08